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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零四章 因人成事休定论,时运相逆人离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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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二位爱卿的奏疏完全没有问题,看似是约束稽税院的行为,但其实是确定了他们行为合法,比如这个第五十四条代位权,朕就觉得诠释的很好。”朱翊钧十分认真的阅读了王国光和张学颜的奏疏,确信都是忠君体国之人。

代位权,一个很陌生的词,要理解这个词语,一定要结合案例来看,大明的法条也不是明公们一拍脑门就决定的,而是从实践中而来,那种一拍脑门就决定如此制定律法条文,而后在实践中让所有人都挠头的规则,是很难被普遍遵守的。

律法,其实是所有人之间的普遍共识、普遍契约,是道德底线,是作为人必须守住的最后底线。

当守不住这个底线,就会成为案犯,刺面的案犯是贱籍,贱籍不是人。

万历六年二月,皇帝大婚之前,骆秉良在南衙办了一个案件,是扬州的一家人牙行,名字叫云麓茶社,负责卖茶,这个人牙行的买卖,也是一律用茶叶来作为切口黑话,比如这个去各种善堂进货,叫上新茶,各种茶各有不同,红茶绿茶普洱茶。

云麓茶社,是个多股联合的商行,生意做的很大,稽税院在苏州的稽税房发现这一家从头到尾都没有交过税,这还得了?立刻去查,从万历元年追欠,一共欠税三万二千余银的欠款。

而这家商行,在补交了两千银的欠款后,开始试探,不再补交,稽税院前往询问,发现该商行果然没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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